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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專訪新聞稿

      時間:2025-02-23 11:30:46 新聞廣播演講

      【精華】人物專訪新聞稿

        在如今這個年代,新聞稿與我們不再陌生,新聞稿是客觀事實的報道。事實是新聞之源,不是事實的新聞就不能被稱之為新聞,也不能將事件的真相呈現給受眾,毫無意義。如何寫一份恰當的新聞稿呢?以下是云范文為大家收集的人物專訪新聞稿,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人物專訪新聞稿

      人物專訪新聞稿1

        經過三個月的實習經歷,讓我親身體會到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的艱辛,也讓我對新聞工作有了新的認識。實習不僅增長了我的社會閱歷,拓寬了我的社會實踐面,也提高了我的新聞采編能力。

        我曾在學校的大學生記者團當過記者,抱著滿腔熱血進到實習單位,我渴望能夠在這段時間里最大可能的學到最多的知識。自己在工作中準備了一個記事本,對于剛剛才開始實習的我來說,采訪中的記錄是很重要的。這次實習我不僅參與了采訪的實際過程和寫作,也開拓了視野,見識社會各界人士工作言談。作為地方電臺,報道的內容僅為當地的社會經濟服務,作為政府和民眾的傳聲筒。我們的記者就站在本地居民的角度上選擇與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來報道。對于同一個事件,怎樣抓住事件的關鍵,簡明扼要地表達出自己的觀點,良好的文字能力是首要的。而新聞稿的寫作必須是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必須交代起因、過程、結果。新聞業務能力方面,為優秀的新聞報道必須具備三個要素:好的新聞題材,好的采訪技巧,好的寫作手法。例如采寫會議新聞的主要流程是:告知采訪內容--參加會議--拍攝會議畫面--寫新聞稿--后期制作--局長審核,通過后才能播出。還有采訪人物,訪前準備和采訪計劃是一個采訪進行前不能不重視的部分。無論是哪個記者前輩,在出訪前必定會通過各種手段了解采訪對象,只有這樣,我們和采訪對象才會有更多的交流,也才有可能挖到獨家和更深層次的報道。短短的一條新聞卻要花費如此多的時間,每個成功都來之不易。另外,在報道中,領導的名字不能有差錯,否則就可能弄出顛倒主次的笑話。

        通過實習我總結了以下幾條經驗,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我能領悟這些經驗,將會使我受益匪淺。

        第一,作為一個新聞人,應該擅長主動和別人交流打交道。

        第二,工作時一定要一絲不茍,認真仔細。對待每一條新聞審稿一定要小心謹慎,要確定寫好了才能交給主任審。

        第三,日常工作都會比較繁瑣,枯燥,在工作崗位上一定要勤于思考,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虛心的向人學習,細心觀察身邊的事物,及時的與他人溝通。主任在這方面幫了我很大的忙,他指導我在思考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自己也能夠學到更多的.知識,掌握更多的新聞稿件寫法技能。

        第四,善于觀察。敏銳的觀察力,應保持清醒的頭腦,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新聞要有時效性,作為新聞人就應時時刻刻留意身邊發生地一切事物,洞察一切有新聞點的訊息,這樣才能及時挖掘新聞素材,透過現象抓本質,寫出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新聞稿件。

        第五,擺好心態非常重要。記者的職業特點使他上可以接觸賢達名流,下可以結交平民百姓。所以,記者不但要有一種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還要對自己有個清醒的認識。

        實習中也破除了電視臺的神秘感,使我熟悉了新聞采編制作的一系列過程,使我了解到新聞記者編輯的工作性質和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應具有的素質。另外,此次實習,我深深體會到了積累知識的重要性。自己專業知識的匱乏,知道的少,掌握的知識涉及面也特別的窄。

        我也深知,專業不對口存在著很大的弱勢,但是我抓住三個月實習的機會,認真查看新聞采訪寫作的相關資料,閱讀前輩們的新聞稿件,琢磨林局的文章改法,認真記錄領導教我的學習經驗。每個領導都有幾句對我影響很深的教導。

        主任:教我新聞要懂得找新聞眼,要在新聞中發現亮點、找準切入點,避免文章平鋪直敘。口播是對整篇文章的高度概括,適當留點懸念吸引觀眾留意。提煉語句很重要,有時幾句話可以用一句概括就要概括,避免文章啰嗦,文章邏輯性很重要,不然就很難一氣呵成。在采訪別人時,注意語氣和言辭上的用法,做到銜接自然得當。

        馬大姐:告訴我寫文章要交代清楚背景,采訪一個人物,不能泛泛而談,要抓住他的一個最特殊的角色進行報道,這樣新聞才有價值。

        林局:說新聞是現在進行時,注意時態的用法,記者采訪的鏡頭是正在發生的事情,注意“了”這個字眼的用法。記者要跟隨采訪者的鏡頭走路,實地體驗,站在觀眾的角度問問題,新聞是給別人看的,拍攝的鏡頭和語言要有表現力。寫會議新聞時不是任何會議都是一個模版和框架,有時要從社會新聞角度出發。新聞是非常嚴謹的,任何信息不對稱都會影響整篇文章的質量和真實性。

        通過三個月的實習,我漸漸學會了這些方面的能力:口頭與文字表達能力,現場及鏡頭前采訪報道能力,社會調查和社會活動能力及廣播電視節日策劃、評論和分析的能力;具備一定的調節和應變能力。

      人物專訪新聞稿2

        部分新聞工作者認為,這樣做是典型的喪失職業操守,是一種非常不專業的表現。記者應當對自己的作品負責,怎么能讓采訪對象審核把關呢?如果這樣,記者豈不成了采訪對象的傳聲筒?但是,也有新聞工作者認為,記者主動將自己采寫的稿件交給采訪對象審查,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這樣做不僅可以做到準確無誤,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和采訪對象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從而使今后的采訪報道得到其支持。

        部分學者認為,記者是否應該讓自己的采訪對象審查稿件,完全是相互約定的問題,如果事先有承諾,那么,記者就應該履行自己的承諾,主動向采訪對象提供有關稿件。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為,記者可以將關于采訪對象的部分交給采訪對象審查,但不應該將完整的件都交給采訪對象,因為那樣做有可能會導致真實客觀的新聞報道變成不必要的審查糾紛。

        筆者認為,新聞采訪是一種合同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以及新聞采訪報道的執業準則。透過這些事件可以看出,我國新聞工作者沒有全面樹立新聞采訪合同的意識,部分新聞工作者在批評新華社記者采訪報道行為的時候,似乎不了解新聞采訪報道的合同性質,認為新聞采訪報道是一種單方面的行為而不是一種合同行為,因此,記者在采訪報道過程中必須自己對稿件負責而不應該征求采訪對象的意見。

        從法律性質上來看,由于采訪是典型的合同關系,因此,記者不僅要事先征得對方同意而且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將撰寫的稿件交給對方審查,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徹底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可以設想,如果記者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沒有主動征求采訪對象的意見,撰寫的稿件也沒有經過采訪對象認可,而只是把采訪對象作為一個幌子,打著新聞采訪報道的旗號自說自話,那么,這樣的新聞采訪報道不會真實客觀。

        采訪報道既然是一種合同,而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那么,記者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事先向采訪對象發出要約,只有當采訪對象同意接受采訪的'時候才能進行采訪報道,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在未經對方許可的情況下采取非法的手段獲取信息。

        部分記者采取偷拍或者暗中訪問的方式獲取信息,這樣的信息在未經新聞事件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都屬于非法信息,不能作為新聞報道的材料使用。即使采用偷拍或者暗中采訪的方式獲取信息,也應該在事后征得新聞事件當事人同意,因為只有這樣,才不會損害新聞事件當事人的基本利益。當然,在有些情況下新聞事件當事人并不愿意接受采訪,如果記者將自己采訪獲得的信息交給新聞事件當事人,那么,新聞事件當事人很可能會采取徹底刪除或者屏蔽的方式加以處理,這對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極為不利。正因為如此,各國逐漸完善了新聞采訪的要約制度,對于公眾可以采取不經許可采訪的方式。因為這樣做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公眾人物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或者管道澄清事實真相,從而實現信息的平衡。換句話說,在新聞采訪合同的要約階段,堅持公開要約基本原則,但是,對公眾人物可以例外。

        第二,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如果采訪對象提出審查稿件的要求,那么,記者應當審時度勢作出判斷。如果認為自己的稿件具有對采訪對象不利的內容,采訪對象審查稿件有可能會導致稿件的傾向性發生改變,那么,應當拒絕這樣的要求,采訪合同就不成立。

        筆者曾經接受海外一家新聞媒體記者的采訪,記者提出采訪請求的時候,筆者要求對新聞稿件進行審查,要求其采寫的英文稿件必須經過審查之后才能公開發表,否則,拒絕接受采訪。這位記者在中國大陸采訪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要求,因此,拒絕提供涉及筆者談話內容的有關新聞稿件。筆者自然而然地拒絕了其采訪的要求。此后,這家新聞媒體的主管親自致函筆者表示歉意,認為這名記者的行為是一種缺乏專業精神的表現,他代表這家媒體誠懇道歉并真誠希望筆者能夠接受采訪。筆者仍然要求必須將涉及筆者談話的內容交給筆者審查,這位媒體主管欣然允諾。

        這一事例充分說明,如果采訪合同當事人就采訪的內容是否應當進行審查作出特別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都應該遵守約定。如果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那么,合同就無法履行。當然,如果采訪對象沒有提出對涉及自己的內容進行事前審查的請求,記者也應該及時溝通有關信息,將稿件的有關內容直接發送給采訪對象,要求采訪對象加以確認,這樣做不僅可以確保新聞報道準確無誤,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和分歧。

        第三,記者通過特殊手段獲得的信息(比如,暗中拍攝或在公眾場合獲取的信息資料),可以不經新聞事件當事人許可直接制作新聞作品。這樣做可以防止采訪對象在審查的過程中出現信息屏蔽的現象。但是,記者必須詳細說明自己拍攝的手段和方式以及拍攝時間和地點,不能以部分真實掩蓋整體的虛假,不能以有條件的披露掩蓋事實真相。

        記者在暗中拍攝的過程中,應當保留足夠的采訪資料,以備在出現法律糾紛的時候作為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記者可以拒絕交出自己的消息來源或者采訪記錄,但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世界各國的新聞傳播法案例表明,記者可以保留自己的采訪素材,可以拒絕提供消息來源,但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上的代價。假如記者在法庭上不能說明自己拍攝內容的所有情況,或者在法庭上不能提供更多的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采訪報道的事實真實客觀,那么,記者有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