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的內容及編寫程序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報告。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搜索整理的審計報告的編寫原則及注意事項,供參考閱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審計方式要寫明是就地審計還是調帳審計,還是二者結合。
(五)審計評價意見,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發表評價意見應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并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并且,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審計評價意見不能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相矛盾。
(六)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審計報告的編寫程序
(一)調查研究,發現問題。
主審在開展審計項目時,應全面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被審期的有關計劃的完成情況、所存在的問題或簿弱環節,采取的措施進行分析,要靈活運用檢查、實地勘察、座談、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要與同期、歷史較好水平和同行業進行對比,找出該單位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經驗。
(二)歸納匯總,擬定審計報告提綱。
圍繞審計項目任務和目的,把在審計過程中的會議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通過查證落實的影像件、復印件和證明材料等,按照問題的性質或類別歸納編號。從整理的各項資料中,權衡輕重,按照問題的性質、分清主次,進行排列,做到觀點正確、簡潔明晰、條理清楚、通俗易懂,不得重復或遺漏,在審計報告中如實反映。
(三)修改補充,審定審計報告。
主審人員起草完畢審計報告后,還需進一步認真地修改和補充。首先,應召開審計組業務會議,集體討論研究,逐條修改補充;其次在審計組修改的基礎上,由業務分管領導進行審核修改。在修改補充時應關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文字表達上,要言簡意賅,合乎邏輯和語法,數字部分做到分文不差,整體數字與分部數字互相吻合,前后銜接;二是要根據現行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加以對照,確保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合理合規,定性準確;三是定稿之前,項目組負責人應到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讓審計建議對被審計單位能切實起到“審、幫、促”的作用。
(四)簽發確認,上報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后,在審計報告的末尾和附件中,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領導、經辦人要互相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表明各自意見,為后續審計或審計整改提供依據。審計報告編寫出后,應按照公文簽發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審計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有關領導以及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要留存歸檔。
審計報告是什么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終產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審計準則是用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標準,包括一般原則與責任、風險評估與應對、審計證據、利用其他主體的工作、審計結論與報告以及特殊領域審計等六個方面的內容,涵蓋了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
二是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以此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風險評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
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上述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三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責任。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因此,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注冊會計師需要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并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報告。
四是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具有特定的要素和格式,注冊會計師只有以書面形式出具報告,才能清楚表達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清楚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
財務報表是指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化表述,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無論是出具標準審計報告,還是非標準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一旦在審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就表明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后。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之后,以便于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并防止被審計單位替換、更改已審計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