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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審計報告

      時間:2024-07-10 11:13:31 審計報告

      專項審計報告

        導語:專項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專門某一項目款項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專項審計報告

        專 項 審 計 報 告

        京百特專審字[2015]第G150003號

        北京華宇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北京華宇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有關編制說明。

        一、管理層的責任

        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如實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申報企業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1)設計、實施和維護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4)恰當界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具體范圍。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要求我們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我們考慮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相關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相關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總體列報。

        我們相信,我們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三、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北京華宇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已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京華宇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

        四、編制基礎及使用限制

        我們注意到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第二項所述,北京華宇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的,可能不適用于其他目的。

        本報告僅供貴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段內容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

        北京百特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注冊會計師:

        (主任會計師)

        中國注冊會計師:

        中國·北京 201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