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收支審計報告
《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代收工會經費的合法憑證,由市地方稅務局向市總工會領取,比照稅收票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領用、發放、登記、結報等管理制度。下面的是云范文分享的與工會財務收支審計報告有關的文章,歡迎繼續訪問應屆畢業生公文網!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推動我市工會工作和工運事業的發展,強化依法撥繳工會經費意識,根據我市實際,制訂全市企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實施辦法。
一、代收工會經費的范圍
我市東寶、掇刀轄區內,除中省企業、垂直管理企事業單位、財政全額預算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會經費仍按有關規定維持原繳撥辦法外,其它不論是否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上繳市總工會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統一由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具體包括:各類企業,即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街辦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財政差額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開業或設立滿六個月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代收工會經費的方法
(一)計算基數
工會經費的計提和劃撥以繳費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算基數。
1、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各類用工性質的全部人員,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應包括中方職工、港澳臺方人員和外籍人員在內,其中外籍人員指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者。
2、工資總額是指企業或單位在一個月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補貼、加班工資和其他特殊兌現方式(如年薪制、結算手續費形式)支付的工資總和。工資總額不以經費來源、支付形式為依據,貨幣形式和實物形式支付的、工資科目開支的和非工資科目開支的、稅前列支和稅后列支的都應列入工資總額計算范圍。
3、“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的計費依據,不得以“計稅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
4、對財務核算不健全,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單位,按照統計部門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或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收繳基數;建筑企業其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主管地稅部門按其經營建筑工程總量核定。
(二)代收比例
1、根據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地方稅務部門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代收,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由基層工會留成。基層工會留成和上解工會經費比例,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有新的規定時,按照新規定執行。
2、對自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地方稅務部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
(三)代收方式
1、代收單位是指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石化分局、塔影分局、瀏河分局、東寶分局、掇刀分局等)。
2、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采取按月或按季代收。其中月工資總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按月代收,月工資總額在5萬元以下的單位按季代收。
3、繳費期限為月度或季度終結10日內(外商投資企業為15日內)。各上解工會經費的繳費單位應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填報《行政計撥和上解工會經費申報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到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納稅大廳工會經費代收窗口辦理繳款手續,并由代收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4、在年度申報、繳費期內,可以采取預繳清算法,即每次繳納可以按一定數額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繳的部分抵作下年經費,少繳部分據實補繳,或者次年稅務清算時予以補繳。
5、地稅部門代收的工會經費全額劃繳市總工會。
三、代收工會經費的管理
(一)票據的領用和管理
1、《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代收工會經費的合法憑證,由市地方稅務局向市總工會領取,比照稅收票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領用、發放、登記、結報等管理制度。
2、繳費單位憑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作為單位財務記帳和稅前列支憑證。
(二)帳戶的設立與管理
1、市總工會在專業銀行開設專門收入帳戶并按有關要求加強使用管理。
2、地稅部門對代收的工會經費實行“專戶存儲、按季結算”的專項管理辦法。
(三)基層工會經費管理
1、工會經費委托代收后,各企事業單位工會留用的工會經費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同級工會。基層工會要堅持獨立管理原則,單設帳戶,實行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及其經費審查委員會要加大檢查指導和審查審計力度,加強工會經費管理。
2、繳納工會籌備金的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工會后,稅務部門代收的工會籌備金由市總工會一次性返還給基層工會。
四、工會經費的清算和法律責任
(一)根據《工會法》和有關文件精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工會經費。對撤銷、關閉和破產的企事業單位,必須由單位工會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撤銷、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相關材料復印件,經主管工會審核,報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同意后,由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函告地方稅務部門停收工會經費。
(二)工會經費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后,對欠繳、漏繳工會經費的單位,經查實后,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地稅部門下達由市總工會簽發的工會經費催繳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催繳無效的,地稅部門將情況反饋市總工會,由市總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申請強制執行。
五、代收工會經費的有關要求
(一)市總工會按代收總額的一定比例撥付地稅部門代收業務費。
(二)代收工會費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總工會與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