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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報告怎么寫

      時間:2023-09-04 13:08:38 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怎么寫

        資產評估報告怎么寫

      資產評估報告怎么寫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08年11月28日、中評協[2008]2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另行規范。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由標題、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說明構成。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五條 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應當使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機構能夠全面了解評估情況,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條 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標題、文號、聲明和摘要

        第七條 評估報告標題應當簡明清晰,一般采用“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詞+評估對象+評估報告”的形式。

        評估報告文號包括評估機構特征字、種類特征字、年份、報告序號。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聲明遵循法律法規,恪守資產評估準則,并對評估結論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估報告聲明應當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和使用限制等內容。

        評估報告聲明應當置于評估報告摘要之前。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正文的基礎上編制評估報告摘要。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反映經濟行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價值類型、評估基準日、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及其使用有效期、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特別事項等關鍵內容。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閱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評估報告正文,欲了解本評估項目的詳細情況和合理理解評估結論,應當閱讀評估報告正文。”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置于評估報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文

        第十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緒言;

        (二)委托方、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

        (三)評估目的;

        (四)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五)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六)評估基準日;

        (七)評估依據;

        (八)評估方法;

        (九)資產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十)評估假設;

        (十一)評估結論;

        (十二)特別事項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四)評估報告日;

        (十五)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緒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稱):

        ×××(評估機構全稱)接受貴單位(公司)的委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原則,采用×××評估方法(評估方法名稱),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托方全稱)擬實施×××行為(事宜)涉及的×××(資產--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企業、股東全部權益、股東部分權益)在××××年××月××日的××價值(價值類型)進行了評估。

        現將資產評估情況報告如下?!?/p>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介紹委托方、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的概況。

        (一)委托方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一般包括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主要經營范圍等。

        (二)企業價值評估中,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概況一般包括:

        1.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股東及持股比例、股權變更情況及必要的公司產權和經營管理結構、歷史情況等;

        2.近三年資產、財務、經營狀況;

        3.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之間的關系(如產權關系、交易關系)。

        (三)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概況一般包括名稱、法定住所及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主要經營范圍等。

        (四)委托方與被評估單位(或者產權持有單位)為同一企業,按對被評估單位的要求編寫。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應當列示交叉持股圖并簡述交叉持股關系及是否屬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關聯交易的,應當說明關聯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資產評估的目的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并說明該經濟行為獲得批準的相關情況或者其他經濟行為依據。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具體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說明評估范圍。

        企業價值評估中,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委托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原因,并說明是否經過審計;

        (二)對企業價值影響較大的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存貨、工業企業的生產線及廠房等)的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三)企業申報的賬面記錄或者未記錄的無形資產類型、數量、法律權屬狀況等;

        (四)企業申報的表外資產的類型、數量;

        (五)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所涉及的資產類型、數量和賬面金額(或者評估值)。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說明委托評估資產的數量(如土地面積、建筑物面積、設備數量、無形資產數量等)、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等。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市場價值及其定義。

        選擇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應當說明選擇理由及其定義。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基準日及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項目評估基準日是××××年××月××日;

        (二)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經濟行為的實現、會計期末、利率和匯率變化等)。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評估業務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權屬、取價等依據。

        (一)經濟行為依據應當為有效批復文件以及可以說明經濟行為及其所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法律法規依據通常包括與國有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評估準則依據包括本評估項目中依據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和相關規范;

        (四)權屬依據通常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基準日股份持有證明、出資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所有權證、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林權證、專利證(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版權)相關權屬證明、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關產權轉讓合同、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

        (五)取價依據通常包括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資料、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有關詢價資料、參數資料等;

        (六)其他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以及選擇評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分別說明兩種評估方法選取的理由以及評估結論確定的方法。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自接受評估項目委托起至出具評估報告的主要評估工作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項目委托,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計劃等過程;

        (二)指導被評估單位清查資產、準備評估資料,核實資產與驗證資料等過程;

        (三)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和估算等過程;

        (四)評估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報告和內部審核等過程。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評估結論應當是確定的數值。

        (一)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并同時采用評估結果匯總表反映評估結論。

        (二)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

        (三)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除單獨說明評估價值和增減變動幅度外,應當說明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評估結論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評估單位的項目,應當分別說明評估價值。

        第二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評估特殊處理、評估結論瑕疵等特別事項,及期后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的情況,并說明已了解所引用報告結論的取得過程,承擔引用報告結論的相關責任;

        (二)權屬資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評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評估資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評估基準日存在的法律、經濟等未決事項;

        (六)擔保、租賃及其或有負債(或有資產)等事項的性質、金額及與評估對象的關系;

        (七)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日之間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事項;

        (八)本次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情形。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對特別事項的處理方式、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其對經濟行為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評估報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報告只能用于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

        (二)評估報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開媒體,需評估機構審閱相關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評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報告日。

        評估報告日通常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聲明、摘要和評估明細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簽字蓋章。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六條 評估報告附件內容應當與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相關聯,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文件;

        (二)被評估單位專項審計報告;

        (三)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四)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產權登記證;

        (五)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六)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七)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承諾函;

        (八)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九)資產評估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